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
片区城市设计应确定建筑高度、风格、色彩
《决定》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注重空间尺度管控,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农村新建住房高度一般不超12米
《决定》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决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
生态核心区停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位于生态核心区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调控,停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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